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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獎助作業要點(修正版)

發表時間:2010-06-02 10:10:48

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獎助作業要點(修正版)
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文貳字第0953125359號函訂頒
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文貳字第0962116781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文貳字第0972112203-1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文貳字第0982114234-1號令修正
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文貳字第09920114601號令修正

一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落實敘事電影人才培育之扎根工作,鼓勵青年學子從事敘事短片之創作與攝製,特訂定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敘事短片攝製獎助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二、獎助對象:就讀國內各大專院校與研究所之本國籍在學學生,申請者應擔任敘事短片之導演。

三、獎助項目、金額及名額:
(一) 獎助項目:敘事短片(片長以三十分鐘以下為原則),內容須具原創性,能表現出導演具有特別敘事精彩故事的能力,且申請獎助時未曾於國內外公開發表。若為學校作業或畢業作品,請註明。
(二) 獎助金額:每名上限新台幣五十萬元,評審委員得斟酌增減之。(相關獎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,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獎助。)
(三) 獎助名額:每年以十名為原則。

四、申請期程、文件與程序:
(一) 申請期程: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。
(二) 申請文件:
1.申請表。(如附件一)
2.計畫書,內容需含以下資料:
(1)片長(以三十分鐘以下為原則)。若入圍,評審有權要求超長者縮短其片長。
(2)類型、表現手法、故事大綱、人物表、文字劇本(若有分鏡圖,需檢附)、拍攝器材、日程計畫表及預計發行計畫。
(3)學校可提供之設備、器材(是否收費),預計向外租借之設備及器材。
(4)若有指導老師或為畢業作品,須註明指導老師姓名及其簡介。
(5)經費預算表。(如附件二,不得編列器材及設備購置經費)
(6)若曾獲得國際性或全國性影音獎項,請註明。
3.申請者過去擔任導演之作品,請自行剪輯精華片段(不超過三分鐘),以DVD規格繳交。
4.若為第一次拍攝者,繳交申請案之試拍帶(不超過三分鐘),以DVD規格繳交,無試拍帶者,視為放棄申請。
(三) 申請程序:
1.請備妥十份申請文件(含申請表及計畫書)、二份過去作品精華片段光碟或二份試拍帶光碟,於申請截止期限內,以掛號寄達本會第二處(台北市北平東路30-1號6樓),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。請在信封上註明「敘事短片攝製獎助申請」。
2.所有申請文件,不論獲選與否,恕不退件。

五、攝製規格:應以HDV的DV電子數位規格或更高級規格拍攝及製作完成,螢幕比例需為16:9。

六、評審作業:
(一) 初審:由本會就申請者資格、應備文件進行審查,申請文件不齊全者,本會得函知其應於一定期限內補件;補件次數以一次為限,且逾期不受理補件。
(二) 會審:
1.本會得遴聘有關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審作業。
2.評審委員得就申請案之創意、敘事能力、可行性、預期效益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項綜合考量。

七、公布時間: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。

八、交片時間:隔年十月三十一日。

九、撥款及核銷: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,依據「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(捐)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」(如附件三)及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。

十、注意事項:
(一)同一申請案不得重複領取本會、本會附屬機關與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獎(補)助款;其同時獲獎(補)助者,應擇一領取。如有重複領取獎(補)助款之情事者,本會將廢止獎助,並追回已撥付款項。
申請者如同時申請其他機關(構)資助,或為委製、合製之計畫者,應於申請書中述明。
(二)計畫執行期間,本會得派員監督,獲獎助者有義務定期配合本會說明計畫進度。
(三) 獲獎助者應於規定交片日期前,檢具成果報告書及DVD版本七份予本會;逾期且未事先獲本會同意核備者,視同放棄,本會將撤銷獎助資格,並追回已撥付款項。
(四) 成果作品應至少附有中文字幕,以利推廣;未附有中文字幕者,一律視為未完成作品。
(五)獲獎助者拍攝完成之作品,須經本會遴聘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審查,通過者始得辦理結案與請領尾款事宜;未通過者,則不予撥付尾款。
(六)獎助經費應專款專用,且不得購置任何器材設備,亦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。
(七)完成作品應在片尾打上「本作品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」字樣及本會形象識別圖樣;於作品發表時,應於發表之各項文件、圖版上註明「本作品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」及本會形象識別圖樣,並須於發表前一個月函知本會。
(八)獲獎助者應同意獲獎助後,就獎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資料,無償授權本會及授權之人為任何方式、時間、地區、次數之非營利利用,不對本會行使著作人格權,並應配合本會推動相關之藝文活動,公開發表獲獎助計畫之成果。
(九)作品如需利用他人著作,應先取得該相關著作權人之書面授權同意使用,不得侵害他人權益。
(十)獲獎助者於簽約後放棄拍攝,或未依契約書及企劃書之規定執行,或有抄襲、剽竊及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情事,應自負侵權責任,本會並得撤銷其資格、解除或終止與獲獎助者之契約,追回已撥付款項,且於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。
(十一)當年度獲獎助者,須隔一年後始得再提案申請。

申請表格:http://www.chcsec.gov.tw/ch/012-1.aspx?pn=1&search1=0&mDateY=&mDateM=&newspublishID=70